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深入广泛开展,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成效、规范学术活动程序、完善学术交流登记及考核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量化目标:
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举办、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1次以上或邀请3人次以上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2、各学院学术交流需达到以下次数。
全校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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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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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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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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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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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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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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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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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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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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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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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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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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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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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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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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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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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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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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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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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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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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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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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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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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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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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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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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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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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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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邀请学者讲学1次按参加学术交流3人次计算。
二、登记流程:
1.满足学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条件,受学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的,登记流程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2.未受学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的,需在学术交流2周前向科技处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需提交兰州理工大学学术会议(交流)情况登记表一份,兰州理工大学主办、承办会议情况登记表一份.
(2)邀请专家讲学,需提交兰州理工大学学术会议(交流)情况登记表一份,讲学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一份,我校出具的邀请函。
(3)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交兰州理工大学学术会议(交流)情况登记表一份,拟发论文复印件一份,会议邀请函复印件一份。
3.学术活动结束后,于2周内向科技处提交下列材料进行登记。
(1)举办、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需提交1000字左右的会议综述,会议论文集以及其它会议资料。
(2)邀请专家讲学,需提交1000字左右的会议总结。
(3)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交1000字左右的会议总结,会议论文集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学术交流均需录入我校科研管理系统。经各院审核后, 在科研系统中录入“学院通过”状态,以示学院审核通过。
三、注意事项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及录入科研系统,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