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作者:时间:2019-05-27点击数:

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创新型甘肃建设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力争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主要原则

——坚持价值分配导向。针对我省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明确分配导向,完善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联系。

——实行分类施策与统筹协调。根据不同创新主体、不同创新领域和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加强系统设计,统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统筹宏观调控和定向施策,探索知识价值实现的有效方式。

——激励与约束并重。把人作为政策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产权等长期激励,加大物质收入激励的同时,注重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大力表彰创新业绩突出的科研、教学人员。健全中长期考核评价机制,突出业绩贡献。合理调控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类型单位收入水平差距,努力营造鼓励探索、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构建科研人员“三元”薪酬体系

(一)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水平。根据国家关于工资调整机制和相关政策,基本工资标准比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比重。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缩小与中东部地区差距。完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激励导向作用。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科研机构、高校要完善考核制度,制定考核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应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应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50%,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体现优绩优酬。(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依法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各相关部门要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支持科研机构、高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办法,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产权激励和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收入分配激励办法。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要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突出业绩导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二)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结构。科研机构和高校要改变对科研人员的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分类管理,以岗定薪,同岗同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单位内部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建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节单位内部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各类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其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三)加快推进分类管理制度。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基础性绩效工资向教学人员倾斜。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设立青年人才培养基金,提高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的收入待遇,加强学术梯队建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五)加大科研辅助人员激励力度。完善用人制度、编制制度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为科研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改善提供保障。重视技术性和高学历科研辅助人员需求,鼓励科研辅助人员承担和参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科研项目,保障其知识产权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六)重视和规范中长期目标考核。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时限,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结合科研机构、高校分类改革和职责定位,加强对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完善科研机构、高校财政拨款支出、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内部公开公示制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四、发挥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作用

(一)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统筹使用间接费用,合理安排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社厅)

(三)取消劳务费用比例限制。对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据实编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四)完善横向项目经费自主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没有约定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提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项目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和资产占用费后,结余经费使用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决定。科研机构、高校应与研发团队约定管理费和资产占用费。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到账科研项目经费的10%。资产占用费由科研机构、高校与研发团队按成本据实结算。科研机构、高校收取的管理费和资产占用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社厅)

(五)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比重。承担横向委托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研发团队,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经技术市场交易或登记的技术合同项目,在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性收入后,单位应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酬金,奖励对该项目有直接贡献的人员,此项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社厅)

(六)知识密集型项目激励政策。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合理安排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个人收入可不与承担项目多少、获得经费高低直接挂钩。有关部门要修订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科研激励机制,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同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七)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探索实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对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列出“负面清单”,划定研究人员经费使用禁区,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建立科研人员信用数据库,资助和管理部门在课题立项后,要对承担课题的研究机构及其研究团队、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情况,加强动态监测和评估。简化负面清单外的横向经费支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五、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政策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相关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自主决定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科研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研机构、高校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法人责任。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激励并举,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

(三)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高校、科研机构将知识产权转化成效作为考核体系和科研人员业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收益分配机制,允许、鼓励科研人员利用自己作为发明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创业,充分调动科研机构、高校科研人员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积极性。国有企业应将科技人员列入激励对象,允许其分享出资人享有的部分知识产权实施应用收益,建立责任与管理者利益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建立以合同协商为主的发明人与出资人权益分配组合制度。(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

(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机构、高校中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可将不低于6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科技成果在2年内未转化的,可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奖励金额的50%。(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五)支持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式与企业开展合作,合作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和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落实国家国有股转持豁免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

(六)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激励。鼓励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稳妥实施股权激励,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起步阶段,同一企业原则上应当以一种方式为主,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七)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科技人员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相关要求,在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

(八)规范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股权收益。省属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根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规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若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对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九)提高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收益。经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提高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十)完善国有企业科技人员长效激励机制。尊重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薪酬,探索对聘用的国际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进行激励。(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

六、实施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人事制度改革

(一)允许科技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机构、高校非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离岗创业时间不超过3年,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三)规范科研辅助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重视科研教辅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科研辅助人员职称评定标准和程序,科研辅助人员应与科研人员有同等的晋升机会和平等的晋升渠道。鼓励优秀科研辅助人员参与并申报科研项目。强化“工作质量”、“服务水平”、“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激励性指标,将科研辅助人员评价体系与薪酬体系、奖励体系挂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四)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职称职务评聘制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路线图、时间表,加快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要对政策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查,及时通报进展落实情况,深入推进政策落地。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省属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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