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以及《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精神,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规范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分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综合性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我省各类园区、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以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院所等为载体的各种形式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省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甘肃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12个月以上。入驻的小微企业不少于10个、入驻的创业团队不少于15个。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综合性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可自主支配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专业化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5%。
(四)专业的辅导团队。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六)完备的服务体系。众创空间内应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能够协调公共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科技服务。以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七)专门的融资渠道。自主设立或引进投融资机构设立种子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有实质投资行为且融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优先认定。
第六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申报主体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较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等,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第七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甘肃省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具备的条件、建设内容、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年度建设计划、保障措施、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等;
(六)众创空间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名单;
(七)众创空间为入驻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提供融资证明材料。
(八)众创空间所在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九)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认定和授牌
(一)认定。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经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认定。
(二)授牌。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省级众创空间”牌匾。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对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按照规模和实际建设需要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和运行补助。
第十条 省级众创空间的立项建设补助资金及评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维修改造和租赁、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及维修、宽带接入、线上线下服务内容开发、创业培训等费用,以及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研究开发、工商注册、法律咨询、财务管理、税务服务、知识产权申请代理等方面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基金)和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众创空间和孵化企业。科技创新券优先向众创空间和众创空间内初创企业发放,降低创业企业的创新研发成本。
第十二条 省级众创空间积极协助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甘肃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可优先入驻省级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中发展成熟的创业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为其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优先提供合适办公场所继续加速孵化产业化,并协助其办理地址变更,迁出众创空间等手续。
第十五条 鼓励各众创空间之间资源共享。鼓励兰州科技大市场、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优先对省级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六条 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省级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业导师作用,为省级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七条 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驻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十八条 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根据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备案的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级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甘肃省众创空间称号。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