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三章 评定与管理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法律诉讼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创新驿站、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及省重大科技计划、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扩散到企业及各生产领域。
第七条 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八条 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培育建成省级专业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加强创新型省份建设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 评定与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管理工作,在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评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条 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二)有符合条件的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
(三)有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独立法人机构年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年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
第十一条 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甘肃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送省科技厅。在甘高校、科研院所、在甘央企和省属重点大中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评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被评定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三年对评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甘肃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执行,对排名前10%的机构认定为优秀。对连续两次不能达到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对考核成绩优异的机构,将推荐申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人才扶持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根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给予30万元补助支持。对按规定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与新认定的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