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6-17点击数:

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全省科技创新和决策服务中的咨询参谋作用,进一步推进决策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现代科技智库,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完善专家遴选制度,依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精神,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设和运行,涵盖国家和全省科技创新主要学科(含经济、管理、法律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家)与产业领域的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人才信息数据库,是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委托相关单位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受省科技厅或有关科技管理专业机构聘请,自愿参与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咨询论证,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的评审,人才评价,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结题验收,各类创新基地(平台)、机构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等活动。

第五条 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遴选建设专家库。由专家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核准等程序入库。

第六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统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专家登陆网上系统更新,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对系统所提供的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国家、省级项目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七条 入库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本人信息。专家库系统将积极拓展信息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并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系统将进入冻结状态,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陆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八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专家。产业界专家主要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创业导师、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 专家入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四)年龄不超过60岁(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

(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财务专家需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管理专家不受职称限制。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之中建立高层次专家库,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优先入选:

(一)两院院士及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的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专家;

(四)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及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专利奖励一等奖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七)与我省企事业单位长期合作、学术造诣深、在国内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省外专家;

(八)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熟悉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界专家及创业导师;

(九)熟悉项目经济评价、财务分析等工作的高级经济管理类专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取消执业资质的;

(三)其它影响其履行专家职责的制约条件。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发展需求定期调整、补充、完善专家库。吸纳国外、省外高层次专家进入专家库。增加青年专家和产业界家的比例。专家库依申请对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开放。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选择和使用入库专家。专家选择可采取计算机随机选择、随机和指定相结合、指定专家等不同方式。坚持轮换使用专家,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项目评审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专家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按程序审批后邀请参加相关评审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独立表达评价评审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参与活动自由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与评价评审咨询活动中获得劳务报酬;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有关规定:

(一)接受省科技厅或有关科技管理专业机构聘请参与有关专家活动,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评价评审和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价评审咨询意见署名认可,并对所提出的评价评审咨询结论负责;

(三)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书,遵守保密协议和纪律规范。对参与活动的信息及其资料不得擅自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

(四)不得利用评价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便利条件;

(五)自觉回避与评价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属于自身非擅长专业领域等可能妨碍评价评审结论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没有更新信息,账号被冻结,经通知仍然未更新自我信息的;

(二)因超龄等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在参加专家相关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五)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七)未经同意,泄漏专家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因违法、违纪等受处理的;

(九)其它情形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七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参加相关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近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参与参评项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和法律纠纷的;

(五)作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

(六)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对专家业务水平、评价评审质量、公信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对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专家库建设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方法,开展专家活跃度评价、影响力评价和小同行标识匹配,支撑服务专家遴选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库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科技战略规划、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政策等信息。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广泛吸纳各界人才入库,组织动员在库人才助力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服务全省创新驱动发展全局。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应认真履行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申请和推荐专家入库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专家评审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移出专家库,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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