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开放与交流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六章 验收结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规范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创新基地,包括甘肃省实验室、甘肃省重点实验室、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省级科技园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本办法所称人才计划,包括省杰出青年基金、基础研究创新群体、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专项计划。
第三条 创新基地专项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和能力提升,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条 人才计划专项支持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引进、培养高水平科技领军人才、优秀团队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专业管理机构。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发布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请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等方式。
第七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八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评审环节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
第九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创新基地专项和部分人才计划专项,重点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立项下达。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中对计划目标任务、执行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执行人员等内容进行调整以及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其报告的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开放与交流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及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标准和规范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创新基地依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根据开放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相应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 创新基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遵循“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绩效考评体系和激励约束及后补助机制。
第十七条 创新基地在开放与共享使用中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等,由双方事先进行约定,属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可由用户自主拥有。
第十八条 创新基地开放共享和服务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对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给予相应的“后补助”支持。对不按规定开放共享、服务水平低、用户评价差、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人才计划应重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通过学者互访、合作研究、国际学术会议、联合实验等方式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合作格局。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绩效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共享与交流合作、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或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发布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通知,依托单位按要求填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定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地专项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创新基地,按《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相关标准给予资金奖励补助;定期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第六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的建设(培育)期为2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内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人才计划专项按照下列程序结题或验收:
(一)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在项目执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验收或结题的,按《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基础研究创新群体、杰出青年基金等具有明确考核要求的项目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基础自由探索类人才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可采取结题方式验收。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由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支持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创新基地或项目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工作需要及项目专项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按照《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