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19-06-17点击数:

甘肃省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甘肃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激发省属科研院所发展内生动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适用于科技经费预算归口省科技厅管理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实施省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旨在引入竞争机制,推动院所的改革与发展,改善科研基础条件,提升科研人才水平,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全省科技发展需要,到“十三五”末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科研人才队伍聚集、专业特色鲜明、装备水平先进、开放合作的现代化省属科研院所。

第四条 按照“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选择推进科技创新改革工作基础较好,院所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勇于创新,在科研人才队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省属科研院所,予以年度经费预算重点支持,滚动发展。

第五条 建设目标重点围绕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实验基地建设、大型科研及中试生产装置装备、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通过2-3年的建设周期滚动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条件、科研基础设施、科研人才队伍素质、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建立起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规律和符合院所自身发展规律的良性循环机制,成为学科优势明显、行业关键技术供给能力和产业化能力强,创新实力突出,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现代化科研院所。

第六条 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省属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中试生产基地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学科带头人、科研团队的培养等。分期分批组织创新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培养,每次选拔20名左右,给予重点支持。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甘肃区域发展战略,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成熟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以及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建设项目。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建设。

第七条 支持条件

1.院所学科优势突出,研究与开发方向明确,科研特色鲜明,财务运行规范。

2.近三年以来,开展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或已拥有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研发或产业化科技项目,具备进一步实施的基础条件。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评审。省科技厅聘请省内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价工作。评审结果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研究后,予以批复立项实施。

第九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管,建立责任明确、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专项资金的流向与成果产出和服务进行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估,适时开展经验总结与推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经费支出单位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行可进可出的动态滚动管理机制,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综合评价采取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考评的方式进行。对于评价优秀的院所可进入下一年滚动支持,对于执行任务不达标的院所在下一年度将不再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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