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引进人才持有科技创新成果评审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9-06-17点击数:

甘肃省引进人才持有科技创新成果评审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人才需经我省人才主管部门确认,其持有的科技创新成果是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区域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技术。

第三条 科技创新成果坚持以企业需求导向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成果的评审认定。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五条 科技创新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符合甘肃产业发展需要;

(二)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能够改善民生和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四)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以及能防治环境污染和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五)引进人才必须是成果的持有人,其团队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创新成果须如实填写《甘肃省引进人才持有的科技创新成果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拟认定科技创新成果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现场评审和考察。

(一)由省科技厅组织科技、产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现场评审(考察)组,负责对引进人才持有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和考察。现场评审(考察)组由7~9位以上专家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省外专家参与;

(二)现场考察应深入企业,重点了解引进人才持有的科技创新成果是否具备在甘肃转移转化的条件,是否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前景;

(三)现场评审围绕科技创新成果技术、研究水平、创新能力、市场前景与潜力、保障能力等方面,采取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书面推荐和资金补助意见。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综合初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名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条 根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经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500万元以上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给予1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资金扶持。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转化和研发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技创新成果无关的开支。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或挪用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成果实施后应每年对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协议履行报告。项目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协议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绩效等进行评估验收。对违反协议有关条款或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到工作目标和项目成效的,省科技厅有权向申领经费单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资助经费。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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