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首页
科研概况
部门简介
科技概况
机构设置
服务指南
科研平台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校地校企
独立科研机构
“2011计划”
产业联盟
科研成果
高水平论文
科技奖励
专利
技术合作
项目推荐
专家人才
政策法规
国家文件
甘肃省文件
学校文件
下载专区
友情链接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文件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作者:
时间:2011-03-28
点击数: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下一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