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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作者:
时间:2011-03-28
点击数:
第二十五条
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批;在境外合办企业的,视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一条:
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下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