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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作者:
时间:2011-03-28
点击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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