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时间:2019-05-27点击数:

为推动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更加紧密结合,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后一公里”,尽快使科技“宝贝”转化为产业优势、科技“盆景”变为独特“风景”,带动形成科技创新商地,现就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一)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科技成果信息服务与价值评估中心、兰州科技大市场、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等,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信息交流、价值评估、专利申请、技术交易、融资贷款、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支持设立科技成果信息服务与价值评估中心,主要汇集国内外科技成果信息、省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企业产业需求信息,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建立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智库,开展成果汇集发布、技术价值评估、转化效益评价等服务,为科技成果入股、交易和专利质押融资提供依据。改造提升兰州科技大市场,引进国内专业机构或专业团队,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增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能力。加快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打造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型服务平台。对年度促成在甘转化落地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在300万元及以上,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评审为前5名的,按照超额部分的1%给予服务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30%可用于对个人奖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兰州新区、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引入各种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和管理困队推动地方金融机构设立并做强科技支行,共同参与和支持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充分发挥现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构建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融资渠道。(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兰州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门服务机构,与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无缝对接,及时发布科技成果信息,推荐亟需孵

化转化的科技成果,组织开展产学研用对接活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年度促成在甘落地的技术交易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评审为前5名的,按照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按政策规定用于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设立新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围绕我省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和绿色生态产业发展需要,在高校院所、企业建立新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即新型研发(转化)机构。新型研发(转化)机构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以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企业管理为手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在投入机制上,高校院所、企业、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科技成果可作价入股;在用人机制上,实行全员聘用制;在激励机制上,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制度,研发团队分享技术股份,管理团队合法持有股份。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新型研发(转化)机构,由省财政给予补助。支持中央在甘高校院所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和企业等,在生态环境、核产业、航天航空、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建立若干个重点新型研发(转化)机构,转化一批产业带动能力强、能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科技成果,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给予积极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推动建设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积极争创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中试基地,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通过省级科技计划和省级科技引导资金给予支持。支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 各类开发区、 大学科技园等, 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 鼓励中央在甘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甘落地转化。(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工信委,、 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承接机制

(六)强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鼓励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等从高校院所引入科技成果中试转化、从国内外科研机构引进先进技术吸收再创新。 建立科技成果购买储备和协同转化机制,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承接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暂时不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应先行对接、协同孵育、 熟化转化。 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 协同成果转化体系, 着力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 围绕我省十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设 重点实验室、 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共同推进转化一批科技成果。(省政府国资委和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省工商联、 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加大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 对承接高校院所 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企业, 按照转化成果数量和取得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由省财政对前5名分别按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对购买储备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产生较好效益的企业、 行业协会,按照转化次年的综合效益指标进行评价,由省财政对前5名分别按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委、 省财政厅、 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

(八)赋予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更大的成果转化自主权。高校院所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转让定价应遵从市场经济规律, 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 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公示的,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 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以投资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但发生损失的情况, 不纳入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更加灵活的分配激励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 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 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或者创办、 领办科技型企业, 并参与相应的收入分配。科研人员通过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合理收入,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 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时以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 营利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现金奖励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但不纳入总量基数。 (省科技厅和省税务局牵头,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行副处级以上科研人员“双肩挑”。 鼓励高校院所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科研人员“双肩挑” 转化科技成果, 允许高校院所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在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兼职, 并参与相应的收入分配。 高校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 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 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但不得在企业兼职; 高校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 可以在企业兼职转化科技成果, 并获得现金奖励和股权激励,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科技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 股权激励等情况, 应当公开透明, 以适当方式公示、备案,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省委组织部牵头,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推进机制

(十一)建立院(校)地科技成果转化会商和对接制度。 落实中国科学院与甘肃省政府科技合作协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科技成果院地对接会商会,总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展情况,分析

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商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阶段性目标计划,推动科技合作协议落地和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 推动市县政府、大中型企业、各类开发区,各类投融资机构等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通过供需见面、精准对接、信息沟通、跟踪服务,加快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由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相关企业、投融资机构和服务平台等参加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调调度机制,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转

化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不定期召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调度会、推进会,“一对一”研究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部门协同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格局。(省科技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保障机制

(十三)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督促考核。 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 各级各类开发区要全力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强化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目 标考核。 完善高校院所科技人员考核评价办法, 把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合同交易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大国有企业科技投入与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指标权重, 把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列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试错、 容错和免责机制, 着眼长远、 宽容失败,充分调动高校院所和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和省政府国资委牵头,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 兰州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 ) 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措施。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 统筹协同, 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对照《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 案》 等法规文件, 细化和完善配套政策, 确保各项政策及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强化对中央在甘高校院所服务,切实解决科研人员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省科技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兰州新区、 中央在甘及地方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中央在甘高校院所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措施。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兰州理工大学逸夫科技馆

Copyright©2016   版权所有  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722号